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9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君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1502执449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