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代小波,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朱啟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审理经过
申诉人代小波因与被申诉人朱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黔0329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向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民监[2021]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存在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