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钟耀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1)粤0607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钟耀东罚金一案,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耀东须缴纳罚金5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没有发现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 3、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并对进行询问,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24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蒋 淳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陈伟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