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郝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某1,身份号码×××。
被告:谢某2,身份号码×××。
被告:贺某,身份号码×××。
被告:谢某3,身份号码×××。
被告:周某,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某1、谢某2、贺某、谢某3、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2日以被告已结清本案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4元,减半收取计291.2元;由原告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