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俞顺鲁,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华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902民初664号判决书,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华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华俊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春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