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小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执行人:冯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执行人:苗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执行人:冯尚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曾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小燕、冯川、苗玉珍、冯尚君与被执行人曾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委托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财产信息,仁寿县人民法院查询后反馈被执行人在当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曾建军尚在服刑,名下有银行存款239元,已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债权、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1,403,067.25元,已经执行到位239元,被执行人曾建军尚欠申请执行人罗小燕、冯川、苗玉珍、冯尚君1,402,828.25元。本案执行费16,431元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文军 审 判 员 羊 虎 审 判 员 陈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秦 杨 书 记 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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