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耀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
被执行人:柏堂兵,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耀宗与被执行人柏堂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粤0404民初30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胡耀宗支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6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82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8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司法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已作冻结,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的相关单位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