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六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军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六平与被告陈军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六平、被告陈军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六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29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红枣欠款42900元,后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尚欠原告22900元,原告一直不间断的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还。望依法判决。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一下证据:

欠款字据一张。内容为:今欠王六平枣款42900元整。肆万贰仟玖佰元整。2015年1月24日还清。欠款人:陈军桥。2014年12、22号。证明人任福成。

被告辩称

被告陈军桥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红枣后,欠原告红款42900元。就以上欠款额,被告于2014年12月22日,给原告出具欠款条,并写明2015年7月24日还清。审理中原告称,出具欠款字据后,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尚欠原告229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欠款,被告一直不予偿还。被告陈军桥未答辩,开庭审理时也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六平主张被告陈军桥原欠其枣款42900元未还,有被告陈军桥出具欠条所证实。被告原欠42900元枣款事实,足以认定。审理时原告称,出具欠款字据后,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尚欠原告22900元未还。被告陈军桥就原告以上所述事实,既未答辩,开庭审理时也不到庭,视为对原告起诉事实的默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22900元枣款,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军校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六平红枣款2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被告陈军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0311-826××××9)。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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