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改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无业,住太原市。 被告:郝博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阴县。 第三人:崔润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无业,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史改梅与被告郝博维、第三人崔润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史改梅先后于2020年3月11日、5月1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崔润连、郝博维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史改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史改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4元,减半收取计1787元,由史改梅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兰志军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常月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