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灯里33号。 法定代表人邓耀光,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勇,该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刘路,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刘路申请执行车辆通行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撤回对(稽查三中队)理决字[2020]第17623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勇胜 人民陪审员 杨 忠 人民陪审员 夏 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雨 书记员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