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志,辽宁一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方,辽宁一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闫贵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辽宁省黑山县号。

被告:黑山县运输公司,住所地黑山镇南环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1210126818。

法定代表人:董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凤良,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户籍辽宁省黑山县室,该公司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辽宁省黑山县号,该公司职员。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太和北街39号门市甲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2MA0QFDYG5Q。

负责人:廉天翊,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桂艳,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武汉街兴业金典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06407373X2。

负责人:伍爽,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桂艳,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庆军与被告闫贵宾、黑山县运输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13日,原告张庆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庆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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