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志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被执行人:陈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邹志豪与被执行人陈怡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81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怡退还投资款人民币8万元给申请执行人邹志豪。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执行人陈怡负担。被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收入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以9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合计55.85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邹志豪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0811民初8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