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志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勋,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方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闾梦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童之梦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中街社区(金霞花苑小区12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闾梦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德市武陵区芦山乡童话幼儿园,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芦山乡岩桅子村14组。
法定代表人:闾梦蝶,该园园长。
被告:梁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雷志超与被告方纯、闾梦蝶、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童之梦幼儿园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区芦山乡童话幼儿园和梁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雷志超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雷志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雷志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雷志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