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德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 被告兴隆县金汇果品厂。 住所地:兴隆县北营房镇四顷地村。 法定代表人孙浩军,厂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军与被告兴隆县金汇果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00元,退还原告黄德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