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3162959A。 负责人:刘同宇,行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荆沙大道特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87CDEXJ。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漩口镇新型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05216017X7。 法定代表人:贺天江,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均田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AN764M。 法定代表人:刘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大道401号扬子江商务小区2幢2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9649642J。 法定代表人:罗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8)渝0108民初121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2014258.33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9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前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渝0108执76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苏永红 审 判 员 王华恒 审 判 员 廖全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童川 书 记 员 曾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