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夏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毛坪镇等分村*组*号。
被执行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锋,董事长。
审理经过
刘夏明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峨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峨劳人仲调(2021)第2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夏明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77280.7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冻结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