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创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YR9J06。 法定代表人: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灵,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惠州市鑫伟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草塘村名小组正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W0JG82M。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吴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市创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鑫伟锋实业有限公司、吴某1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创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创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文娟 人民陪审员 陈娘秀 人民陪审员 杨明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苏庭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