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祥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朋,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曲阜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陶瓷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20776827L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勇勇,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孔令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法,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孔祥泉与被告曲阜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第三人孔令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孔祥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偿义务,向原告支付欠付第三人的运费219987.78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0年12月31日计为90140元);2.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孔令友因运输经营需要先后多次从原告处借款,截至2020年10月还欠335000元未能归还,第三人一直拖延推诿还款,在原告一再催促下,第三人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但未实际履行,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到期债权。经查,第三人一直在为被告曲阜中联公司运送水泥以挣取运费,截至目前被告还有多次到期运费没有支付给第三人。原告认为,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损害了原告债权的实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原告孔祥泉提交的现有有效证据虽能证明其与第三人孔令友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孔令友与被告曲阜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孔祥泉的起诉事实、理由不具体,应予驳回。原告孔祥泉可待事实、理由具体后再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祥泉的起诉。
原告孔祥泉预交的诉讼费2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