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中天恒大厦5层595号。

法定代表人:钟和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杰、洪禹,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星聚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98号304-3室。

法定代表人:孙秋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卓豪,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杭州星聚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9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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