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燕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身份证号码:1402211***********。
被执行人:徐振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退休职工。现住阳高县鳌石乡。身份证号码:1421321***********。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高县人民法院(2019)晋0221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徐振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振清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振清在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有退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徐振清在中国银行卡号:60138281010********上的大同市册田水库管理局退休工资收入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