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董福新,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委托代理人:贾玉德,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案外人):甘肃五凉风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经理。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福新与被执行人庞建康、王艳、临泽县善友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福新于2021年6月8日,申请追加甘肃五凉风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董福新称,甘肃五凉风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庞建康、王艳夫妇二人投资设立,该公司的全部财产实际属于庞建康、王艳二人共有。该公司修建的福康大厦目前已经竣工且有部分房屋出售。因二被申请人恶意逃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案件长期无法执行完毕。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追加甘肃五凉风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董福新与被执行人庞建康、王艳、临泽县善友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董福新与被执行人庞建康、王艳、临泽县善友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已执行14021868.70元,其他545771.30元及董福新主张的迟延履行利息360115元未能执行到位。2019年11月12日,本院以(2018)甘07执115号之十三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登记信息查询(企查查)材料显示:甘肃五凉风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31日,法定代表人王艳,现股东为庞建康、王艳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应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唯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裁定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该条文实际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变更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可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三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时,可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申请人董福新与被执行人庞建康、王艳、临泽县善友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庞建康、王艳为自然人主体,以该二人为股东的甘肃五凉风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非个人独资企业。因此,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追加甘肃五凉风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不符合该条规定精神,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申请人董福新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白登山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永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