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闫世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岗,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崔兆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闫世辉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崔兆升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闫世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崔兆升所有的价值6296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50元,由申请人闫世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