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福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亮,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舌尖胡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5甲1(214房间)。
法定代表人:范迎新。
审理经过
原告朱福升与被告沈阳舌尖胡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福升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福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福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福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