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兰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郭志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郭志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肖兰芳与被执行人郭志波、郭志彪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05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志波、郭志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兰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郭志波、郭志彪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无。

车辆登记情况为:无。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被执行人郭志波名下有银行存款1477.73元,本案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42969元,未执行金额为41491.27元。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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