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校刚,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建中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4765829451N(1-1)。
法定代表人:陈健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校刚诉被告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告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其不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将按撤诉处理。现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校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