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经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万金障社区商业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肖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北路1418号8楼。

法定代表人:陶新中,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德市经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常德市经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具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在2021年5月7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在规定期限内,常德市经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要求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常德市经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聂 敏

审判员 刘祖军

审判员 郭 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朱砾

书记员丁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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