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大祥区南砂子坡3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燕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雄,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小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邵阳市大祥区,现住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