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本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 被告:周祖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本旺诉被告周祖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庆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本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祖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本旺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催要被告迟迟没有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30,000元,不要求被告承担利息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周祖植未作答辩。 原告杨本旺庭审中递交了借据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于2018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230,000元借据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周祖植未作质证,庭审中也未递交证据。 对原告递交的借条,系原件由被告亲笔签名,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庭审举证、结合庭审问话本案查明:被告周祖植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未注明利息及归还日期。该款后经催要被告迟迟没有给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周祖植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周祖植理应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在原告催要后及时给付,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祖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杨本旺借款2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杨本旺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庆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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