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红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重庆宽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中兴段****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M62G8D。

法定代表人:李果。

审理经过

关于张红玲与重庆宽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张红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渝江劳人仲案字(2020)第175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重庆宽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3908.04元、未休年休假报酬919.54元、经济补偿75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能兑现的金额为工资3908.04元、未休年休假报酬919.54元、经济补偿7500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7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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