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东冬,男,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山荣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蓝天楼商业平方A20号。
法定代表人:曲顺天,总经理。
被告:唐山城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成,男,汉族,戴河首岭工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东冬与被告唐山城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唐山荣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东冬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冬已与二被告自行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东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王东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