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金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国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改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郊商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改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郑改鱼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7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