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敬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村民。
被告:王万国,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刘敬兵诉被告王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敬兵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刘敬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50元,由原告刘敬兵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浩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