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南大街东侧纬十四路南侧艾依雅居19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中强,男,1969年11月12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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