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金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龙州县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业钦,广西昌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李猛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淄博市人,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谢金莲与李猛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谢金莲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李猛猛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同时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李猛猛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谢金莲的保全申请在担保金额200000元内承担保全错误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金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通过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李猛猛名下可供保全的银行存款200
00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
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谢金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