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被告:赵翠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超诉被告赵翠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王超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公共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超撤回对被告赵翠芬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