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玉廷,男,****年**月**日出生,住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太星原农牧科技海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晓星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陆于海,男,****年**月**日出生,住滨海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玉廷因与被上诉人亚太星原农牧科技海安有限公司、陆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鲍玉廷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鲍玉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陆久斌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孔令峰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