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岗市税务局退休干部,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7委2组。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1,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鹤岗市向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