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申小洁,女,****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周得才,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王大伟,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周得才与王大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申小洁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周得才与王大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19)苏1302民初7458号民事判决:王大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周得才代偿款151837.69元。 因王大伟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周得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苏1302执50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苏1302执50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大伟的住房公积金5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 申小洁提出异议称,其与王大伟于2010年3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2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被执行人王大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84347.66元,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2019)苏1302民初7458号判决书确定的是王大伟的个人债务,请求将公积金的一半分配给异议人。 另查明,异议人申小洁与被执行人王大伟于2010年3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2月9日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调解离婚。 再查明,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王大伟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截止2021年2月16日账户内余额为84347.66元。2021年3月8日,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2021)苏1302执505号裁定,第一次冻结王大伟公积金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2019)苏1302民初7458号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系王大伟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王大伟的个人财产予以清偿。本院冻结的公积金账户内84347.66元系申小洁与王大伟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并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对于公积金的份额应当按照均等分割,故84347.66元中应有案外人申小洁50%的份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确认申小洁对王大伟的住房公积金享有50%的份额,中止对王大伟住房公积金账户84347.66元的50%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莫 恒 审 判 员 邹志敏 审 判 员 孙成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萌 书 记 员 盛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