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宗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申请执行人:陈尾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远,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肖三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被执行人:黄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宗辉、陈尾姨与被执行人肖三妹、黄剑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72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0268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债务。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车辆、公积金、证券等财产。本院在另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黄剑名下银行存款431153.5元、11619元,划拨被执行人肖三妹名下存款17122元,共计459894.5元。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22484元。被执行人黄剑名下的“桂合渔26188”号渔船,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扣押拍卖。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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