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环,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才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许元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伟与被告李才富、许元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张伟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伟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伟撤回起诉。
诉讼费229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计1990元,公告费300元),由张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