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治国。 被执行人彭建湘。 被执行人田金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治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建湘、田金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建湘、田金益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建湘、田金益收入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余志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殷文武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