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甲,男,,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美栋,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乙,男,住平阴县。 第三人:平阴县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刘尚印,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第三人平阴县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洪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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