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酒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环北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56560307G。

法定代表人:殷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士,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娟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万忠,****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酒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万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酒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酒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酒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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