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饶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桂阳县。 被告 朱**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案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家具款人民币5,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14时0分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朱**付已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向给原告饶军华支付货款3,000元,尚欠货款2,000元货款未付。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朱**付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饶军华家具货款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志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志伟 书记员 彭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