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