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超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张保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超杰与被告张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超杰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超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超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