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宝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人,住平度市,甘肃省腾陇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林检公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宝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东升、被告人窦宝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经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甘肃省腾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陇公司)取得甘肃省迭部县洛大金矿详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2014年5月8日,腾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书面委托窦宝光负责迭部县洛大金矿详查矿区的勘查施工,全权负责腾陇公司在洛大金矿详查矿区的管理和运营。2015年8月1日腾陇公司分别与施工方杨某某、康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探矿施工协议。随后四人各自组织施工人员进入迭部林业局洛大林场管护区12、13林班内修建炸药库、生活区等设施,并按照腾陇公司指定的区域,进行土石层和矿石层的挖运作业。2015年9月7日,迭部林业局林政稽查队、洛大林场、迭部分局洛大派出所找到腾陇公司当时在矿点的联系人卢某某,要求腾陇公司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卢某某将情况告知窦宝光,窦宝光认为腾陇公司手续齐全,便没有去办理占用林地手续,也没有向腾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汇报林业部门要求办理占用林地手续一事;2015年10月,又将矿区内一废弃矿洞交由代某某负责施工作业。截止2016年4月27日,施工方开挖矿洞6个,并将大量矿渣倾倒于洛大林场管护区12、13林班内,毁坏了林地。经迭部林业局林业勘测综合设计队实地测量,施工方在洛大林场管护区12、13林班内修建的炸药库、生活区及堆放矿渣所占用林地面积为20.98亩。被告人窦宝光于2017年4月24日向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投案。
另查明,甘肃省腾陇矿业有限公司已对毁坏林地进行了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已基本完工。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受案登记表》、甘肃省腾陇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甘肃省迭部县洛大金矿详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腾陇公司《委托书》、腾陇公司与施工方签订的《探矿施工协议》;2、证人康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胡某某、代某某、王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等人的证言;3、迭部林业局林业勘测综合设计队《赵藏山探矿未批先占使用林地调查》;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5、迭部林业局关于洛大林场12、13林班属性的说明及林权证;6、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关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7、迭部林业局洛大林场关于被破坏林地植被恢复治理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宝光在负责甘肃省腾陇矿业有限公司迭部县洛大金矿详查矿区的勘查施工期间,在施工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有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窦宝光身为腾陇矿业有限公司在洛大金矿详查矿区的管理和运营的主管人,在接到林业部门要求办理占用林地手续要求后既不采取相关措施也不向公司汇报,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窦宝光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窦宝光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能在非法毁坏的林地上恢复植被,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窦宝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窦宝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1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10日内一次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