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艳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刚,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泽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顾艳争诉被告徐泽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艳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泽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艳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元(该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利息继续计算至还清止);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三、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贺江路XX号X号楼X单元XX层XX号的房屋[豫(2020)郑州市不动产权XXXX)]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674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也是同乡关系。2020年12月初,被告以生意周转困难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承诺给原告支付利息,且自愿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保证很快就能归还借款。双方于2020年12月12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1.2%。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当天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借款本金650000元。借期内被告支付了利息。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现原告迫于无奈,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徐泽序未答辩亦未质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12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分两次向被告转账650000元。 2020年12月12日,原告顾艳争(甲方、出借人)与被告徐泽序(乙方、借款人),主要约定:一、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小写)650000,大写陆拾伍万元整。二、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3月11日止,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为1.2%,从甲方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计息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为止。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借款保证金,借款保证金数额为借款数额的百分之五,甲方将上述借款提供给乙方之日,乙方向甲方结算支付借款期限的利息和保证金。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户名(借款人):徐泽序,开户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甲方应通过双方约定的上述银行账户向乙方提供借款。借款人应通过双方约定的上述银行账户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归还借款本金。四、借款用途乙方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五、乙方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期限为乙方借款到期后两年。六、还款时间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借款人将借款本金全归还出借人,并与出借人结清利息。七、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承担滞纳金1‰。乙方未按约还款:造成甲方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1000元的差旅费;甲方催收后,乙方仍拒不履行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甲方采取相关措施的,乙方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借款金额的日违约金,日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5%等等。 原告提交的豫(2020)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显示:证明权利为抵押权,权利人(申请人)为顾艳争,义务人为徐泽序,坐落为管城回族区贺江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20)郑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65万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3月11日;附记为抵押权首次登记,针对余额作第二顺位抵押。 庭审中,原告称2020年12月12日到2021年3月11日,被告每月偿还利息7800元,共计偿还23400元。 另查明,原告顾艳争因与徐泽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1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徐泽序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原告顾艳争提交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被告徐泽序向其借款的事实存在,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月息1.2%的标准计算。被告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故原告有权就该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泽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艳争借款本金650000及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 二、被告徐泽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艳争支付律师费16000元; 三、原告顾艳争有权就被告徐泽序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贺江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0)郑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0元,由被告徐泽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司振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