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住所地:桂东县沤江镇长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10277279402048 负责人:李华新。 被执行人康东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康东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20)湘1027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康东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康东波偿还租赁合同纠纷款21648元,案件受理费1088元,执行费299.72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康东波名下银行卡只有零星余额,无住房公积金、无不动产等财产,没有固定的收入,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标的款。 2020年5月28日,经组织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康东波于2021年5月26日支付了标的款5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088元,执行费299.72元,剩余标的款,于2021年6月起,每月底支付2500,直至还清为止。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7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启龙 审判员 扶增荣 审判员 郭 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