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法定期限及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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