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法定期限及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